版權公司涉及到的許可使用和轉讓使用常識
2020-07-01 14:23:18 閱讀(752)
版權公司不一定是作品原創(chuàng)版權的所有公司,所謂版權公司大多數(shù)是版權轉讓或授權使用的公司。常見的就是,一部電視劇有出品公司和版權公司,出品公司制作這部電視劇的公司,而版權公司是購買了這部電視劇制作權、發(fā)行權、復制權等部分版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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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是指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其中包含4項人身權和13項財產權。版權所有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轉讓版權中的13項財產權來獲得報酬。版權公司能夠運作的就是版權中的13項財產權。
版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使用是有很大區(qū)別的。無論是專有版權還是非專有版權的許可使用合同都不會產生版權的主體的變更。而轉讓是會變更權利主體。另外,被許可人不享有獨立的訴訟權,而被轉讓人有獨立訴訟權。
● 版權許可使用合同主要內容: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 版權轉讓使用合同主要內容:
1、作品的名稱;
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3、轉讓價金;
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以上兩種合同的類別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也有很大區(qū)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版權轉讓是對作者非常不利的交易合同,涉及到權利轉讓,一定要慎重考慮。如果您對“版權公司”或“版權許可和版權轉讓”有任何疑問或需求,可以點擊萬商云集在線咨詢,將有專業(yè)人員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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